2013年11月,洪某持盖有“XX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证明章”的离婚协议书档案复制件,到某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拟转移本属于其女儿的房产。公证员到该市档案馆核对档案原件,发现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真实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所有”的内容,在洪某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中被改成了“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洪某因涉嫌伪造档案被该市档案局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鉴定,复制件上所盖公章也系伪造。因洪某伪造的档案数量为1件,且未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害,转移房产权属目的未达成,该市档案局对洪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档案具有关联性,相互佐证,环环相扣。自作聪明的伪造档案复制件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转载来源:宁波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