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档案局在创建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及网站查询系统,从社会上招聘了两名专业人员负责文件扫描、发布工作。
由于该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存在严重漏洞,两名招聘人员擅自将扫描后的档案资料直接上网发布,致使1份秘密级文件被擅自上传至该县档案局网站“档案服务”栏目内,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两名招聘人员被辞退,网站负责人、档案科负责人、档案局局长均受到通报批评。
点评:
近年来通过网络检查发现的泄密事件呈上升趋势,足以说明网络泄密的严重性。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设备使用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保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转载来源:乌海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