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一体化、信息利用共享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等特征。然而,基层检察院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不牢。一方面,在硬件环境上,缺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工具设施,另一方面,在软件环境上,缺乏档案信息化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缺乏详细统一的标准来要求什么样的纸质档案应该采用何种转换格式,导致相同类型的纸质档案经过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处理就有不同电子格式,增加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二是可用档案信息资源不多。长期以来,基层检察院档案部门主要依靠归档制度来保证档案试实体的收集,始终未能摆脱“重藏轻用”的局面。三是信息安全保密程度不高。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等技术的应用,使得档案信息泄密的渠道增加,风险也不断增加,除了常见的网络病毒、网络黑客对管理计算机的入侵,工作人员无意泄露等情况外,电磁泄 漏、剩磁泄露等威胁更是防不胜防。四是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强。受人员编制数量所限,一线业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有些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只能由合同制临时工担任;受思想认识水平所限,很多档案人员工作一两年就变动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档案管理工作的梯次衔接,更难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为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可进行如下实践探索。
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破除认识误区,坚持以服务诉讼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档案利用需求与特点,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发展水平来开展;坚持以服务社会为着眼点,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坚持以单位实际情况为落脚点,讲求实效,追求投资效益,做到建一个成一个,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建立机构,加强协调。必须通过设置高效率的工作机构,促使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序开展,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造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等。其中,组织管理机构是建设的决策指挥者和组织实施者,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策动力;网络系统设计建造机构是 具体负责档案信息网络的规划、技术设计和工程建造的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是档案信息网络的实际运作者,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的组织、发布与更新。
制订标准,提供规范。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管理性标准规范、业务性标准规范和技术性标准规范。其中,管理性标准规范是对电子文件档案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划;业务性标准规范是对档案文件信息化处理的规范;技术性标准规范是指电子文档数据存储、压缩、数据交换、数据加密、水印技术和系统软硬件设施技术标准规范等。
综合防治,安全保密。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各检察机构档案管理实际,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计算机网络管理档案信息的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培养,人才支撑。树立正确的档案人才观,立足于“人人皆是人才”、“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在具体的人才建设中树立整体观念和动态观念,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通过多种渠道,加快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