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档案:A、2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