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用方式的具体内容是:
(1)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对部分选任制公务员的产生、任免,宪法、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制的职务以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聘任制引入市场机制,赋予机关和公务员双方协商的权利,有利于发挥机关和公务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