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