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正常情况下,对民主推荐的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作为考察对象。对得票数相近的,需要参考分析有关情况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列为考察对象。对于个别因班子结构需要,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由于大家对其不够了解而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要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既要尊重民主推荐的结果,又不能简单的以票取人。要注意为那些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因而票数不太高的干部主持公道。对于那些不踏实工作,热衷于跑关系、走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有时还会出现推荐结果与组织掌握的情况相差很大,或者干部群众推荐结果与领导班子推荐结果相差很大的特殊情况。对于这些特殊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要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干部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要充分利用民主推荐的结果,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一方面,可将民主推荐的结果适当反馈给干部本人,让其了解群众对自己的真实评价,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一面镜子,进行自我反思,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另一方面,可根据民主推荐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个别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法,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促使干部克服不足,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