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对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是:
换届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其内设机构中,45岁左右的司局级正职和40岁左右的司局级副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部委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5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4—5名,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40岁左右的干部和45岁左右的正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市(地、州、盟)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4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3—4名,其中40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4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3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市(地、州、盟)的要求,由省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