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1/2。
(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