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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档案管理学(第二版)(新编21世纪档案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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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75外国档案管理学(第二版)(新编21世纪档案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开本: 128开
纸张: 胶版纸
包装: 平装-胶订
单价: 49.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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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10-2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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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内容简介
外国档案管理学》(第二版)是教育部“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规划教材《外国档案管理学》的修订版,是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档案学专业本科生课程“外国档案事业史”的参考教材。教材将外国档案管理学分为管理对象、管理理论、管理流程、管理机制、管理学史和国际档案合作六大部分,框架结构体系完整且逻辑严密。此版还增加了外国电子文件管理的丰富内容,展示了外国电子文件及其归档、鉴定、整理、著录的特点,补充了外国数字档案馆和电子文件管理法规的新进展。教材在全国同类教材中处于领先地位,是全国众多高校档案专业本科生学习外国档案管理课程一致选择的教材,也是学界公认的外国档案管理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 
作者简介
黄霄羽 ,管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档案学基础理论、国外档案管理及档案社会化服务研究。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有影响力青年学者。加拿大UBC访问学者。所获奖励包括: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中国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重大)4 项、省部级项目6项。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7部,主编教材6 部(其中一部被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代表作有《魂系历史主义——— 西方档案学支柱理论发展研究》、《档案社会化服务研究》、《文件、信息商业化服 务机构建设研究》、《社会转型期档案利用政策研究》、《档案社会化服务概念解 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电子文件时代的修正与发展》、《国外档案利用服务社 会化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特点》等。 
目  录
第一篇 管理对象篇 
第一章外国档案 
第一节外国档案的萌生与词源 
第二节外国档案载体形态和类型的演变 
第三节 外国档案的定义和价值 
第二章外国文件 
第一节外国文件定义 
第二节外国文件的基本功能和类型 
第三节文件与档案的关系 
第四节外国电子文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 
第二篇 管理理论篇 
第三章支柱理论之一:来源原则 
第一节来源原则产生的专业背景
第二节来源原则的发展历程
前  言
序言
媒体评论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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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在美国,《联邦档案法》只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馆藏范围。所有联邦机关,包括国防部和外交部的档案,必须移交国家档案馆。而各州档案馆的馆藏范围则由各州自行规定。
在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章程规定,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的馆藏范围包括内阁官房保存的宪法、条约、法律及政策法令的原件;各省厅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国防、外交及人事档案除外);古代文献史料和图书。 
在缅甸,1990年颁布的《国家文件和档案法》规定政府部门拥有的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满12年,并且已丧失行政效用时,应该移交到国家档案馆;如果政府部门愿意,也可在此期限之前移交。
在马来西亚,档案法规定马来西亚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包括公共机关形成的保管期限在25年以上的档案,以及通过购买、捐赠的方式集中到档案馆的具有全国意义或历史价值的所有公共文件和非公共文件,其中包括图表、照片、缩微胶片、影片和录音文件等。在印度尼西亚,国家档案管理基本法则规定,中央国家档案馆的馆藏范围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政府机构的非现行档案,以及私人机构或个人的档案。印度尼西亚把档案划分为现行和非现行两种。现行档案是指在进行各种活动和处理事务时仍要直接使用的文件,由形成单位保存;非现行档案是指不再直接使用的文件,属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 
在巴基斯坦,1984年颁布的第一部档案法规定,巴基斯坦国家档案馆的收 藏范围包括除国防和外交以外的各政府机关和部门产生的“一类”档案;著名人物的私人手稿;全国非政府机构的档案以及政府机构出版的十种公报和新闻通报等。
在阿尔及利亚,国家档案法规定阿尔及利亚中央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具有全国意义的各种档案以及宪法、国家宪章、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原件;从外国档案馆及其他机构收集来的或者通过购买、捐赠等方式集中来的原件和复制件。
在塞内加尔,1981年颁布的档案法规定,凡自然人或法人在其公私活动中产生和收到的文件,不管其性质、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如何,都是档案,而其中具有全国意义的,均属于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 
在巴西,国家档案馆的工作是由馆长负责的。历届馆长在上任之后都要总结以往的经验,制定新的规章条例。政府机关产生的档案文件,需要永久保存的,都必须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法律、决议和命令等文件,在公布5年后,原件要移交到档案馆;其他文件应在问题处理完毕10年后移交;债务契约的原件、重要的外交文书以及其他的保密文件,可以在15年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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