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2009〕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类别 |
材料内容 |
排列顺序 |
材料编号 |
备注 |
一、履历材料 |
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简历以及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等。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1-1、 1-2、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双面都有文字或图表的,背面页码写在左下角,下同)。 |
二、自传材料 |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和加入外国国籍、子女涉外婚姻等情况材料。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2-1、2-2、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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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考核材料 |
年度考核登记表;除归入四类、六类、九类以外的考察(鉴定)材料、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3-1、3-2、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
四、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等材料 |
4-1学历学位材料:各类学生登记表、报考志愿表、考生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入学考试成绩表、学历学位证明、学籍登记表、专家推荐书;与学历学位有关的鉴定材料;参加出国(境)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自学考试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干部学历学位申报确认表等。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4-1-1、 4-1-2、4-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需用复制件归档的,须在复制件上注明材料出处、复制时间,审核人(复制人)要签名,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下同)。 |
4-2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执)业(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执)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
类序号按4-2-1、 4-2-2、4-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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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科研学术材料:当选为中科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单位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
类序号按4-3-1、 4-3-2、4-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
4-4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无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有关材料等。 |
类序号按4-4-1、 4-4-2、4-4-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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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审材料 |
上级组织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更改(确认)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团)时间、参工时间、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组织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在档案审核中形成的“三龄一历”或“三龄两历”认定、“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等材料;干部配偶情况登记表,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
有批复的,按上级批复、审查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本人申请)、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本人检查或交待等顺序排列;其他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
类序号按5-1、5-2、5-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
六、党团材料 |
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
入团材料在入党材料前;入团志愿书在其他入团材料前;入党志愿书在其他入党材料前;其余材料按时间依次排在入团或入党材料后。 |
类序号按6-1、6-2、6-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
七、奖励材料 |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7-1、7-2、7-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编写类序号、页码和复制件归档要求同第四类。 |
八、处分材料 |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通报批评材料。 |
排列顺序同第五类。 |
类序号按8-1、8-2、8-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
九、工资、任免、出国、会议等材料 |
9-1工资材料: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等。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9-1-1、 9-1-2、9-1-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复制件归档要求同第四类。 |
9-2任免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及相应考核(察)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自愿或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或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等。 |
类序号按9-2-1、 9-2-2、9-2-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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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出国(境)审批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
类序号按9-3-1、 9-3-2、9-3-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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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会议代表材料:当选为县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委员或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登记表或当选通知(证明材料)。 |
类序号按9-4-1、 9-4-2、9-4-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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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材料 |
录用体检表(包括报考大、中院校或入伍参军、招工、招干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转递审核表),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排列。 |
类序号按10-1、 10-2、10-3等,页码按1、2、3等编写。 |
类序号写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页码写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 |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排列方法有三种:
1、时序法:是按形成时间为序排列材料的方法,形成时间早的材料排在前,形成时间晚的材料排在后,由远至近反映干部的情况。
2、系统法:是按材料的重要程序为序进行排列的方法。适用于系列材料的排列。
3、时系混合法:是时序法、系统法交叉使用的方法。适用于一个类别里有多套系列材料的情况。
具体来说:
1、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的材料按时序法进行排列;
2、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的材料按系统法或时序混合法进行排列;
(1)第五类材料的排序方法
第五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决定(包括个人对结论或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代材料。
针对第五类材料分一次性审查和多次审查的情况,具体可按以下方式排序:
A、一次性审查材料排序
类 号 |
材料名称 |
五 |
政审材料 |
① |
批复 |
② |
结论 |
③ |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 |
④ |
|
⑤ |
最后一次审查 |
⑥ |
本人检查交代 |
B、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的排序
类 号 |
材料名称 |
五 |
政审材料 |
△ |
批复 |
△ |
结论或甄别结论 |
△ |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 |
△ |
调查报告 |
△ |
其他问题的结论材料 |
第二次审查 |
|
△ |
排列同上 |
第一次审查 |
|
△ |
排列同上 |
△ |
所有证明材料(按时间排) |
C、非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的排序
序号 |
材料名称 |
第一次审查甲问题 |
|
① |
批复 |
② |
结论 |
③ |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 |
④ |
调查报告 |
⑤ |
调查证明及旁证材料(逐份登记) |
⑥ |
本人检查交代 |
⑦ |
其他问题重复调查材料 |
第二次审查乙问题 |
|
材料排列同上 |
注:
1)“一次”或“多次”审查,以作了组织审查结论计算。
2)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按照时间顺序相应集中排列。
3)以上所列序号只表示材料的排序,不同于目录登记。
(2)第六类材料的排序方法
第六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离)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列表如下:
第六类材料的排序
序号 |
材料名称 |
六 |
党团材料 |
① |
入团志愿书 |
② |
入团申请书 |
③ |
团员登记表 |
④ |
退(离)团材料 |
⑤ |
加入民主党派材料 |
⑥ |
入党志愿书 |
⑦ |
入党申请书 |
⑧ |
转正申请书 |
⑨ |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
注:以上序号只表示材料的排序,不同于目录登记。
(3)第八类材料的排序方法
第八类材料排序方法与第五类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原处分没有调查证明材料。排列顺序为:处分决定(免于或撤消处分的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调查报告(复查改正有关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或交待材料(本人主要申诉或申请撤消处分材料)。
列表如下:
第八类材料的排序
序号 |
材料名称 |
八 |
处分材料 |
① |
上级组织关于撤消处分的批复 |
② |
撤消处分的决定和报告 |
③ |
基层组织关于撤消处分的意见 |
④ |
复查改正有关证明材料 |
⑤ |
本人主要申诉及申请撤消处分材料 |
⑥ |
原处分批复 |
⑦ |
原处分结论或决定 |
⑧ |
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
⑨ |
原调查报告(或综合材料) |
⑩ |
本人检查或交待材料 |
注:以上所列序号只表示材料的排序,不同于目录登记。
3、第九类材料的排序方法
第九类材料有两种排序方法:
(1)按时序法进行排列,即将本类所有材料按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2)采取二级分类,先按材料的性质相对集中,将本类材料分为四项:
9-1工资材料;
9-2任免材料;
9-3出国(出境)材料;
9-4党代会、人代会等其他材料。
同一项目的材料按照时序法由远至近依次排列。
因为第九类的材料比较多,采用二级分类的方法,显得层次清楚,利用起来也比较方便。所以,我们主张对第九类材料的分类排序采用二级分类法。